改革开放以来,在旺盛社会需求的驱动下,我国的刑事立法明显呈现单向犯罪化的特点。
对于刑法过度的危害,西方学者指出,一方面,刑法过度所呈现的罪刑扩张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不适当膨胀,必然相应导致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压缩,形成对公民行动自由的妨碍。强调公民有不被国家惩罚的权利。
另一方面,面对社会发展,刑法的立场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六、展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与现代刑法的使命 以上笔者以刑法过度化为切入点,集中探讨了刑法过度的风险与危害,并从两个层面展示了刑法参与现代社会治理的机制问题。政策的本质是政治,所以,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根本上反映的是刑法与政治的关系以及刑法的自主性和限度问题。何荣功:经济自由与经济刑法正当性的体系思考,《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刑法过度反映的是国家对刑法价值理解的偏离,这将导致社会治理面临巨大的风险。
他写道,今天,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刑事制裁的困境。四、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形成机理的解读 任何疾病的产生,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过度刑法化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病态现象,其中纠缠着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第四,根据法律的思考,不是根据零散的、冲突的、矛盾的法律思考,而应当从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则、原则所处内部体系和外在体系出发,而不能把某一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修辞的唯一或最终依据、理由。
他借用英国十七世纪法学家塞尔登的譬喻将法官法这一特征比作两面神之喻。审转程序和司法责任的约束或许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严格,也不是想象的那么有效。苏洁:宋代家法族规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作者称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人类学研究的关注,必须超越仅有的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法学学者可以在法律社会学的传统研究领域作进一步的人类学尝试,而这些都需要法学界对人类学研究的足够重视。
法理学论文与法律史学论文之间有交叉重叠,纯粹史论法学论文与部门法史论研讨论文也有交叉重叠。2013年度共刊发论文125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12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9.6%,法律史论文共5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4%。
⑥参见钱弘道、姜斌:司法公开的价值重估——建立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力的关系模型,《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46)参见夏新华、张小虎:终结还是重构:对法系理论的超越——兼与黄文艺教授商榷,《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46)还有学者预测信息全球化将给法律带来一场革命。(37)参见胡继华:养老金监管的法经济学分析,《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法学研究》在2012年度共刊发论文73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12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17.8%,法律史论文共8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10.9%。(125)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拓展到部门法,如国际法、(126)经济法,(127)以及西方理论与中国现实问题的关照。(122)参见傅广宇:赫尔穆特•柯英与欧洲私法史,《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其中,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研究论文最多,依次为法律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法学与伦理学交叉研究、法学与文学交叉研究、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
2013年度共刊发论文74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5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6.8%,法律史论文共8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10.8%。并且材料也显示,确实存在官吏明知杀人祭鬼现象存在而不对其加以处理的现象。
秦宗文:案例指导制度的特色、难题与前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32)李岩的论文法律中性别二元范式的批判及重构——以双性人为视角的叙事(33)基于医学上对双性人去并化的考察,呼吁立法扬弃既有性别二元范式,承认第三性别的法律地位。
从叔向言论中我们可以体察到他对法律规范确定性趋势的忧虑,这种忧虑的背后乃是东周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权力趋于分离,程序性礼制的法律效力减弱,条文化律令模式登上舞台,法官职业专业化、技术化特征愈发鲜明等诸多社会现象的产生。⑨参见陈洪杰:论法律解释学视角内外的确定性命题,《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但在实践中,资政院却以准国会自居欲行倒阁之实,难免有违法违宪之嫌,为立宪斗争的资政院自己却未能守法守宪。(28)《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王沛的另一篇文章论语法观念的再认识:结合出土文献的考察(102)开拓性地将法律思想与出土文物予以验证,颇具新意。万江:中国的地方法治建设竞争,《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11)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2013年度共刊发论文57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12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20.1%,法律史论文共10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17.6%。
(110)民初宪政•百年回望专题研讨:章永乐:《从大妥协到大决裂:重访1913年》。有学者探究人权的起源理论,(19)有学者论述中国人权立法的困难,(20)有学者关注通过分配正义实现弱者人权保障的方式,(21)还有学者对人权行动计划的文本予以比较分析。
本体论者将法律当作一个具有内在规定性的有机逻辑体系:法律规则有自己的生命,法学是一门自创生的系统,法学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并不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通过这样一种对制度的评价最终得出能动司法需在保持宪法稳定与满足社会需求的双重标准下行使,并且需要通过自我约束来厘清其界限的结论。
在谈到英国的程序中心主义时,作者将对抗制诉讼与剧场化的表演勾连在一起,视角新颖。学科的外在形式是统一的,而内在实质是分散的。中国法理学的学科性质,源自早年的法学基础理论,更早些年的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30)《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
(43)肖沛权: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宗教逻辑,《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1期。在社区语境下,人们会记住利益的让步或得寸进尺,将这些作为此后社区生活的行动依据与法码。
(98)《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54)《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
2013年度共刊发论文114篇,其中法理学论文共22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19.3%,法律史论文共18篇,占总刊发论文数的15.8%。作者并不单纯以法律史的视角切入,而且还以宪法学的视角切入,结合了宪法学与法律史的研究。
(131)参见李昊:法国危险责任的生成与演进,《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4期。张翔的论文宪法教义学初阶(56)提出,法学的核心工作是为法律人解释法律与处理案件提供规则指引的法教义学。宋代的官员和士人会一起参加祠神、占卜活动。(86)吴佩林:从《南部档案》看清代县审民事诉讼大样——侧重于户婚案件的考察,《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
(65)《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作者所运用的史料丰富,不仅有明清律例会典,而且有皇帝实录、官员判语、田册账册,作者对所列史料深入剖析,做到了论从史出,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第二,法律修辞承认文义解释的相对优先性,并且与体系解释密切联系,从体系的角度完整使用法律,避免断章取义,反对将日常情理、朴素道德和模糊的、抽象的法律原则直接作为修辞的起点。而作者通过对明清社会的研究表明,宗族社会纯粹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阶级因素也只是一种有限的存在,伦理社会则更像皇帝的新衣。
满洪杰的论文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Right to Honour的比较法考察(34)考察苏联民法、罗马法以及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相关制度规范和学说,澄清right to honour的含义。(114)还有学者非常独特地从法学期刊的角度观察近代的司法改革。